-孵化器厂房图-

处于初创阶段的中、小型高科技企业

为区内大、中企业配套的中、小企业(卫星企业)

 

招商目标:大型企业的卫星企业以及高新科技企业

一、条件

  1. 企业已取得法人资格,且产权清晰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运行机制好;没有企业机构,但具有开发优势并已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有开发实力的科技人员,园区可以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,使之具备法人资格。

  2. 系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、研究和生产的科技型企业。

  3. 开发能力强,并以自主开发为主、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;

  4. 项目来源清晰(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),手续完整,项目商品化、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的企业。

  5. 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,且熟悉本企业的业务,有较强的管理能力。

  6. 生产工艺先进,对环境无污染。 

二、过程

  1. 拟进驻企业或技术项目、专利发明持有者来了解孵化器情况或洽谈进驻意向,填写来访记录。(由企业服务部接待)

  2. 有进驻孵化器意向的来访者,参观可提供的房间、物业条件、服务功能,洽谈进驻意向。(由物业部引导参观) 

  3. 申请入驻者,提供企业营运计划书等申报材料。(由本孵化器组织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)

  4. 经综合评审合格者,同意企业入驻。(由企业服务部经办)

  5. 已完成工商登记的企业与本孵化器签订物业管理协议、场地租赁协议、安全保障协议、企业孵化协议。(由物业部经办)

  6. 入驻企业缴纳规定款项。(由财务部经办)。

  7. 在规定时间内进驻

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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